众所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现已查明,系乘客因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至车辆失控所致。
原因公布之后,网络上一片唏嘘:一场只因坐过站的区区小事,竟演变为酿成15条人命的惨案!代价太过沉重,教训极为深刻。
该案虽然不可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但是,现实中与干扰公交车驾驶员正常驾驶,甚至斗殴的行为该受到何种法律责任?
法律顾问工作室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案例:
审理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成刑终字第350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李舶予与其母亲谯某某一同乘坐由双流县白沙镇开往双流机场的826路公交车(车牌号川A***90),前往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当该车行驶至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站台时,李舶予因应在该站下车而公交车未停,便从后面走到公交车驾驶员陈某某右后侧,拍打驾驶员右肩部要求其停车,在遭到陈某某的拒绝后,李舶予再次拍打并抓扯陈某某右肩部,导致该公交车突然失控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在与相对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的后部相撞后,又与道路左侧的路灯及停靠在路边的多辆轿车发生碰撞,后在撞倒警官学院的围墙后停下。经鉴定,事故中损毁的八辆汽车、路灯电线杆及围墙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47844元。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付某某、段某某、苏某某、朱某某、雷某五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舶予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因到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李舶予为达个人目的,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公交车已驶入快车道且车速较快的情况下,用力拍打、拉扯公交车驾驶员右肩部,致使公交车失控并撞上相对行驶的车辆,后又与路边停放的其它车辆、电杆、围墙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及其他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47844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舶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舶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都锋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182.81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舶予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到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其应当知道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受到干扰,却为达个人目的而拍打、拉扯公交车驾驶员肩膀,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于危险状态,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并越过中心线与多车相撞,致多人受伤、财产受损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舶予及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李舶予用力拍打并拉扯公交车驾驶员右肩部、该外力作用系导致公交车失控的根本原因缺乏依据,本案关键证据行车记录仪缺失;因公交车驾驶员到站不停车,李舶予仅拍打其肩部,不可能导致公交车失控,李舶予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的相关损失系公交车驾驶员有能力控制车辆而未控制所造成,与李舶予无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在车辆到站时未停车开门,并不能成为李舶予以过激手段干扰其正常驾驶车辆、进而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合法理由;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确认车载监控视频因设备故障缺失,但公安机关及时收集的多名车内乘客的证言,足以证实李舶予在要求驾驶员停车被拒后,实施了拍打和拉扯驾驶员肩部的行为,导致公交车失控造成多人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事实。据此,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系李舶予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其行为导致驾驶员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而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非公交车驾驶员有能力而处置不当所致。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意味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干扰驾驶你可能会承担:
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律顾问工作室特别提醒:
乘坐任何公共交通工具,切勿与驾驶员发生冲突!!!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会构成极其严重的犯罪!!!
干扰驾驶是重罪!!!只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会被判3年有期徒刑起!!!
据说公交司机都知道...
不排除公交司机主动报复,而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在乘坐私家车时也切勿与驾驶人员发生争吵,冲动就是魔鬼!!!
错过一站,切莫错过自由人生!